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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落实我街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信息公开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负总责,党政办公室为负责科室,业务由党政办主任统一安排部署。
2.街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1) 具体承办本街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 维护、更新、发布本街办公开的政府信息;
(3) 组织编制本街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4)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 本街办确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3.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1.建立健全街办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2.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3.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街办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街办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街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6.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7.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8.依照本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相关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9.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10.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1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街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街办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街办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街办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4.街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街办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街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街办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15.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街办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街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街办不予公开。街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6.街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街办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街办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7.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街办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街办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街办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街办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街办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8.街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街办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街办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19.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街办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进一步落实我街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信息公开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负总责,党政办公室为负责科室,业务由党政办主任统一安排部署。
2.街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1) 具体承办本街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 维护、更新、发布本街办公开的政府信息;
(3) 组织编制本街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4)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 本街办确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3.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1.建立健全街办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2.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3.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街办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街办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街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6.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7.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8.依照本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相关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9.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10.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1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街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街办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街办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街办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4.街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街办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街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街办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15.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街办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街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街办不予公开。街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6.街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街办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街办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7.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街办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街办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街办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街办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街办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8.街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街办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街办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19.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街办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