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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韦曲街道办事处。
第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办事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办事处依照本制度第一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 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街道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 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组成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能情况;
(二)以办事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办事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重点安排、重要会议内容和重大政务活动情况等;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街道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其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以及处理情况等;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告栏;
(二)广播、显示屏等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办事处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事处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办事处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主管部门或办事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政务公开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韦曲街道办事处。
第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办事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办事处依照本制度第一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 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街道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 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组成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能情况;
(二)以办事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办事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重点安排、重要会议内容和重大政务活动情况等;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街道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其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以及处理情况等;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告栏;
(二)广播、显示屏等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办事处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事处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办事处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主管部门或办事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政务公开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