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西安市长安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40项区级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街道,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实行综合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向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重大举措,是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难题的重要抓手。各部门、各街道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做好行政执法权下放和承接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职权“下得去、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规范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各街道要按照改革进展,尽快补齐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力量。街道执法人员经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须有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方可进行。各赋权部门要与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组织面对面交接,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街道方可承接区级部门下放事项。
三、明确权责边界。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街道行使后,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市级各综合行政执法派出机构不再继续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对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各赋权部门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执法权下放为由拒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避免出现多头重复执法和执法空档等问题。
四、推动工作落实。各街道要强化责任意识,保持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稳定;严禁随意抽调、借调执法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区司法局要指导推动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推进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区财政局要统筹预算安排,加强街道执法装备保障,将执法服装、车辆和装备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跟踪评估。此次部分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后,各赋权部门要适时对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要对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定期组织督查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经相关会议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助推我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附件:西安市长安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西安市长安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城区类街道:韦曲街道、郭杜街道)
(沿山类街道:太乙宫街道、引镇街道、王曲街道、杨庄街道、王莽街道、五台街道、滦镇街道、子午街道)
(其他类街道:鸣犊街道、杜曲街道、黄良街道、大兆街道、魏寨街道、砲里街道)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区级实施 部门 | 承接街道 | ||
城区类街道 | 沿山类街道 | 其他类街道 | ||||
1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2014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区教育局 | √ | √ | |
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资源规划长安分局 | √ | √ | |
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资源规划长安分局 | √ | √ | |
4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生态环境长安分局 | √ | ||
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生态环境长安分局 | √ | ||
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生态环境长安分局 | √ | √ | |
7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长安分局 | √ | √ | |
8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生态环境长安分局 | √ | √ | |
9 | 对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没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 生态环境长安分局 | √ | ||
10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区城管局 | √ | ||
11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 | ||
12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区城管局 | √ | ||
13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区城管局 | √ | ||
14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区城管局 | √ | ||
15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区城管局 | √ | √ | |
16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 | √ | |
17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区城管局 | √ | ||
18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区城管局 | √ | ||
1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资源规划长安分局 | √ | √ | |
20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区城管局 | √ | ||
21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区住建局 | √ | √ | |
22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 区住建局 | √ | √ | |
23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 区住建局 | √ | √ | |
24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 区住建局 | √ | √ | |
25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区住建局 | √ | √ | |
26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区住建局 | √ | √ | |
27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区交通局 | √ | √ | √ |
28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区交通局 | √ | √ | √ |
29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区交通局 | √ | √ | √ |
30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区交通局 | √ | √ | |
31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 | √ | √ |
32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区文化旅游局 | √ | ||
33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区卫生健康局 | √ | ||
34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 | √ | √ | √ |
35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区秦岭保护局 | √ | √ | |
36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区秦岭保护局 | √ | √ | |
37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区秦岭保护局 | √ | √ | |
38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区秦岭保护局 | √ | ||
3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区秦岭保护局 | √ | ||
4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区秦岭保护局 | √ | ||
合计 | 22 | 20 | 27 | |||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