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城市管理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获取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作用,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区城管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区区财政局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1.通过“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hanganq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微信公众号公开。
(三)公开时限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体系
长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导航区、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栏目入口功能;检索区提供公开信息查询;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发布机构、公开内容、公开时间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开信息唯一号码;发布机构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内容;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办公室领取填写并提交《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地址: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4号。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邮政寄送。申请人可以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寄送到我局,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收件人: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办公室。地址: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4号。邮编:7101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子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区城管局行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4号。
咨询电话:029-85299900;
传真号码:029-85290911;
邮政编码:710100;
电子邮箱:2052503055@qq.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 8月 31 日下午:15 :00-18 :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