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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区住建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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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7 15:45 来源: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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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用事业管理、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重大问题研究;拟订全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区房产业发展、房地产市场和房屋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指导、产权界定;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核准。

(二)负责组织城乡建设项目论证、储备;参与编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方案的评审。

(三)拟订城乡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建项目投资概算、决算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建项目合同审查和备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城建资金;综合管理城建项目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指导全区建筑活动,培育、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防汛以及建筑工地治污减霾工作。

(五)负责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定;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检查全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六)指导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作;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型房地产产业发展。

(七)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租赁备案工作。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发展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全区房屋交易、租赁、中介、测量、评估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房屋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工作;负责全区房屋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承担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保证房屋维修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负责规范全区房屋租赁管理秩序。

(九)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指导工作。

(十)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市政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公用事业投资计划的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监督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小城镇建设工作。

(十三)承担建筑节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与市场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降耗。

(十四)负责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方面的科学研究,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应用。

(十五)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房地产交易、房屋租赁、物业服务、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协调、指导纠纷调处。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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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5-02-27 15:45 来源:区住建局

区住建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用事业管理、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重大问题研究;拟订全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区房产业发展、房地产市场和房屋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指导、产权界定;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核准。

(二)负责组织城乡建设项目论证、储备;参与编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方案的评审。

(三)拟订城乡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建项目投资概算、决算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建项目合同审查和备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城建资金;综合管理城建项目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指导全区建筑活动,培育、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防汛以及建筑工地治污减霾工作。

(五)负责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定;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检查全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六)指导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作;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型房地产产业发展。

(七)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租赁备案工作。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发展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全区房屋交易、租赁、中介、测量、评估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房屋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工作;负责全区房屋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承担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保证房屋维修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负责规范全区房屋租赁管理秩序。

(九)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指导工作。

(十)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市政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公用事业投资计划的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监督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小城镇建设工作。

(十三)承担建筑节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与市场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降耗。

(十四)负责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方面的科学研究,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应用。

(十五)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房地产交易、房屋租赁、物业服务、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协调、指导纠纷调处。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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