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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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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5 11:41 来源:长安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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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长安区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长安区司法局印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1)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通过“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hanganqu.gov.cn)进行公开信息发布。

(2)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长安司法”微信公众号公开。

(三)公开时限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于以公开。

 (四)目录编排体系

 长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导航区、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栏目入口功能;检索区提供公开信息查询;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发布机构、公开内容、公开时间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开信息唯一号码;发布机构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内容;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

二、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长安区政府(含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振、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受理机构:西安市长安区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安区新行政中心A座1011室;

联系电话(传真):85292293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长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www.changanqu.gov.cn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子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长安区新行政中心A座1011室

联系电话(传真): 029-85292293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 8月 31 日下午:15 :00-18 :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长安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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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长安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05 11: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长安区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长安区司法局印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1)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通过“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hanganqu.gov.cn)进行公开信息发布。

(2)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长安司法”微信公众号公开。

(三)公开时限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于以公开。

 (四)目录编排体系

 长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导航区、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栏目入口功能;检索区提供公开信息查询;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发布机构、公开内容、公开时间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开信息唯一号码;发布机构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内容;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

二、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长安区政府(含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振、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受理机构:西安市长安区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安区新行政中心A座1011室;

联系电话(传真):85292293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长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www.changanqu.gov.cn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子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长安区新行政中心A座1011室

联系电话(传真): 029-85292293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 8月 31 日下午:15 :00-18 :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长安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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